该书为契约法的第一个部分,讨论契约的成立与生效,在内容上涵盖了传统法学教育课程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内容,与债篇通则关于契约之成立与代理权授予的部分,以及物权法中有关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该书主要地部分虽集中在民法总则,但不能取代总则的地位,仅是其补充罢了。第一章法律行为总论,分析了法律行为之概念,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意思表示的概念。第二章契约之成立,以及了要约、承诺与合意,具有约束力与不具约束力之约定。第三章契约自由及其界限,分总说,缔约强制,缔约方式规定,契约内容之限制四节。第四章能力与意思欠缺,分行为能力之欠缺,虚伪表示,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欺诈与胁迫五节。第五章代理,分总说,有效代理之要件与效果,无权代理三节。第六章契约不生效力,分法律行为不生效力,条件及期限,法律行为规定对物权行为之适用,契约有效成立之要件四节。该书还附有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的部分条文,有一定的文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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