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包括36个部分,分别就各个判决进行了法理分析,包括当事人权利请求的主观性,法定的诉讼担当,当事人即程序当事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检察机关发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被告的确定,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公民死亡后的人格权保护与诉讼担当,任意的诉讼担当,诉讼承担,诉的利益与正当当事人,诉的利益的确认,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正当性。法律上的责任人与被告的确定,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相互独立性和牵连性,必要共同诉讼的不可分性,共同被告的确定,必要共同诉讼行为的独立性与牵连性,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诉讼标的理论与连带责任裁判的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法含义,确定出资人或上级机关的连带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对合同相对性的影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定的问题与解决思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制度的完善,原判当事人不适格可以提起再审,群体性纠纷解决的途径,扩大代表人诉讼司法救济功能的必要性,诉讼代表人的资格要件,禁止诉讼转移与我国公益团体的诉权,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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