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为十八章:第一章夫妻间之恶意遗弃;第二章不治之恶疾;第三章不堪同居之虐待;第四章有责主义、破绽主义与有责配偶之离婚请求;第五章离婚后子女监护人之决定基准;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监护人之决定;第七章台湾地区与日本离婚法上关于离婚当事人财产关系之比较研究;第八章家庭内生产劳动之评价与离婚之损害赔偿;第九章通奸与精神上之损害赔偿;第十章认领制度之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第十一章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之财产关系;第十二章台湾地区认领制度之矛盾;第十三章台湾地区离婚制度之矛盾;第十四章论夫妻之称姓;第十五章认领后子女监护人之决定;第十六章离婚后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收养行为之同意权;第十七章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抚养义务;第十八章论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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