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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
熊晓震:因定损产生的鉴定费用并非一律由侵权方承担
上传时间:20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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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6月,某烟花厂工房发生爆炸。爆炸发生后,居住在该厂附近的周某等村民房屋有受损现象。周某执意要求烟花厂赔偿万元以上,烟花厂仅同意补偿1500元。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烟花厂赔偿20000元。法院根据周某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房屋损害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周某预交了鉴定费10000元,鉴定结论为: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对周某住宅的影响接近次轻度破坏,合计估算补偿费用为1200元。在审理过程中,周某请求由烟花厂承担鉴定费10000元。经过一、二审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烟花厂赔偿周某房屋损害1200元,并支付部分鉴定费7000元给周某(其余鉴定费由周某自行承担)。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0000元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烟花厂的侵权行为导致鉴定费用的发生,鉴定费用是周某的必然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全部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鉴定结论未超过烟花厂同意作出的赔偿补偿,反而明显低于周某的请求。由此可见,周某对自身损失的错误估计才导致鉴定费用的发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特殊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定损费用巨大,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超过损失本身。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下定损费用的处理,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清鉴定费的发生原因,分析双方对于鉴定费发生所具的过错程度,进而确定鉴定费的承担。
 
      【评析】
      根据人们的一般认知,因侵权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中鉴定损失的费用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定损的结果,应属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一部分,由侵权人承担。但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从鉴定费的发生原因来分析,根据双方对于鉴定费发生所具过错程度,进而确定鉴定费的承担。专业损害赔偿鉴定与其他定损方式相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的优点,但同时周期长、费用高。如果损害赔偿确实只能通过鉴定实现,则应当鉴定,鉴定费系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侵权人承担。但如果可以不经鉴定,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是否构成损害、损害后果是否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以及损失的数额(比如侵权人自认侵权并提出了确定损失的可行方式和明确的赔偿补偿数额),被侵权人仍坚持进行鉴定,若鉴定结论确定的损失数额与被侵权人提出的请求基本相符,则鉴定费系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侵权人承担;若鉴定结论确定的损失数额明显低于被侵权人提出的请求,则鉴定费可以理解为因被侵权人自身认识错误的原因而扩大的损失,则鉴定费应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如此处理,既可以让侵权人承担必要的鉴定费,也可以防止被侵权人随意滥用鉴定,导致不必要的鉴定费的发生,还可以避免鉴定花费较长时间,有利于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解决纠纷。
      鉴定费的承担还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损害后果的计算是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此情况下,一般人是难以准确计算损害后果的。如果因此而由对损失估算错误的被侵权人承担全部鉴定费很可能导致被侵权人因担心承担高昂的鉴定费而放弃本来可能获得的更多的赔偿,这对其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损失计算具有很强专业性,一般人难以准确计算损害后果,而鉴定结论又明显低于被侵权人的主张的,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是导致鉴定费用发生的根本原因,被侵权人对自身损失的错误估计是导致鉴定费用发生的直接原因,鉴定费按照双方的过错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别承担。第二个是侵权人的主观因素。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侵权,主观过错明显的,在鉴定费的承担时可以由侵权人多承担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制裁恶意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如果是侵权人出于一般过失侵权,主观过错不大,在鉴定费的承担时可以由侵权人少承担一些。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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