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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
胡 军:有固定工作但未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重庆五中院判决刘新强诉张小亮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重庆五中院判决刘新强诉张小亮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上传时间:20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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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有固定工作和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虽未在城镇居住,其伤残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案情
      2010年1月22日19时,张小亮驾驶渝BB6276号货车在重庆市永川区永铜路l3KM处路段时,与吴志春驾驶的渝C88867号货车正面相撞,致吴志春及车上乘客刘新强受伤。经永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此次事故张小亮负全部责任。刘新强的伤情经鉴定为一个八级和一个十级伤残。另查明,刘新强系农业人口,刘新强从2008年3月5日至事故发生时在荣昌县源通金属制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位于荣昌县昌元镇杜家坝村)工作。刘新强起诉要求张小亮等赔偿各项损失284529元。
 
      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新强提供的工作单位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居住在城镇,对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予支持。故按农业居民标准确定其残疾赔偿金。
      刘新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另查明:2005年,刘新强与永川区三教镇陡沟河村宋家湾村民小组签订协议,将其家庭所承包的全部承包地调整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将该地统一安排给三峡移民耕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户籍登记地为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其伤残赔偿金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当综合赔偿权利人的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刘新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三教镇陡沟河村委会的证明、三教镇调整土地协议书、三教镇移民安置点承包地调整补偿资金表等证据,表明刘新强已不再主要依赖农村土地收入为生活来源。综合刘新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荣昌县源通金属制品厂的证明、劳动合同书、部分工资表等证据,对于刘新强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更为合理。法院改判张小亮等赔偿刘新强伤残赔偿金15749元/年×20年×32%=100793.6元。
 
      评析
      残疾赔偿金除地区差异之外,还存在农村和城镇区分。对于在工矿企事业有稳定工作和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但又未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村居民,因伤致残,应按何种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有观点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理由是:按相关规定,虽主要收入来源于企业工作收入,但没在城镇连续居住,其生活的支出、个人的消费等还在农村,故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理由如下:
      1.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可得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损失的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相关规定,亦采用了其是对未来收入损失赔偿的观点。可见,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情况紧密相关,其所受损收入的主要来源决定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何种标准计算。如因交通事故致残,主要致使受害人不能从事原有单位(企业)固定工作的,其相关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更为合理。如主要致使受害人不能再从事纯农业生产或导致农业生产收入减少的,则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2.随着我国城乡统筹的推进,城乡二元化的差距越来越小,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广泛流通,农村和城镇在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等方面差距越来越小,一些发达地区的表现更是如此。如仅仅以生活和消费在农村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有失公允。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城乡区别虽然仍然存在,但这种差别也是在逐渐缩小。因此,基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城乡差别而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也应逐步取消。
      综合本案,刘新强虽未在城镇居住,但其主要收入来自城镇务工收入,此次交通事故主要影响的是其务工收入,而非农业生产收入,故残疾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
本案案号:(2010)永民初字第5481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507号
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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