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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
卡尔·恩吉施的生平与著作
[德]托马斯·维腾贝格尔/迪尔克·奥托著 郑永流 译
上传时间:200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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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9年3月15日生于吉森(Giessen),1990年9月11日终于阿尔蔡的尼德-维森的卡尔·恩吉施(Karl Engisch)几乎是20世纪的伴路人。1917年他完成高中学业后作为志愿兵参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从1918年至1921年,恩吉施在吉森和慕尼黑研习法学和哲学。在黑森完成法律候补文官见习后,紧接着,他在其父亲的律师事务所里工作了几年,1929年在黑森随沃尔夫冈·米特迈尔(Wolfgang Mitermaier)以那本刑法论著《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考察》获得教授资格。在其刑法著述,同时也在其方法-科学思维中,恩吉施另还受恩斯特·贝林(Ernst Beling)以及哲学家恩斯特·封·阿斯特尔(Ernst Aster)的影响极大。


  在于吉森、弗莱堡和慕尼黑任代理教授(Lehrstuhlvertretung)之后,1934年夏天,恩吉施受任前往海德堡接替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教席。当时,依据1933年4月7日的“重组职业公务员法”,拉德布鲁赫被解职。但这并未损害拉德布鲁赫与恩吉施之间的良好个人关系。1938年拉德布鲁赫写信给恩吉施:“您知道,对于我来说,失去了我的教席是多么的痛苦,然而,我能想到,在那个位置上,没有一个接任者比您更令我喜欢,对于我们之间一开始业已建立的和现在未中断的良好关系,我感到高兴”。1在民族社会主义时代,恩吉施与新的法律秩序和政治体制保持着批评的距离。不同于大多数同僚,他没有顾忌在其著述中继续引用犹太作者(的作品)。在先拒绝了莱比锡、维也纳和汉堡的聘任后,1953年恩吉施转往慕尼黑大学。1967年他退休,1971年回到海德堡,自1972年起,由于一个名誉讲席他与那里的法学院联在了一起。


  恩吉施的学术著作关注的是刑法教义学,医生法(Arztrecht)以及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恩吉施自已视为最重要的作品为:


  —《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考察》,1930年,1964年再版Untersuchungenüber Vorsatz und Fahrl?ssigkeit im Strafrecht, 1930, Nachdruck 1964


  —《作为刑法行为构成特点的因果性》,1931年Die Kausalit?t als Merkmal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nde, 1931


  —《法律秩序的统一》,1935年,1987年重印Die Einheit der Rechtsordnung, 1935, Neudruck 1987


  —《对法律适用的逻辑研究》,1943年,1963年第3版Logische Studien zur Gesetzesanwendung, 1943, 3.Aufl. 1963


  —《论法律者的世界形象》,1950年,1965年第2版Vom Weltbild des Juristen, 1950, 2.Aufl.1965


  —《当代法律和法学中的具体化观念》,1953年,1968年第2版Die Idee der Konkretisierung in Recht und Rechtswissenschaft unserer Zeit, 1953, 2. Aufl. 1968


  —《法律思维导论》,1956年,1983年第8版Einfü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1956, 8.Aufl.1983


  —《追寻正义》,1971年Auf der Suche nach der Gerechtigkeit, 1971作为刑法学者的恩吉施的著作,他的刑法著作的影响力,和他致力于刑法方法研究,尤其是为汉斯-海因里希·耶舍克(Hans-Heinrich Jescheck) 2和汉斯·约阿希姆·希尔施(Hans Joachim Hirsch)3作了详尽评价。对故意和过失或因果性的开路式考察,以及他关于医生法的文章,在今天仍是刑法教义学的基础。在他的法哲学和法律理论著作中,恩吉施既未与法律的传统和法律理论的传统决裂,也未寻求踏上法律认识的全新之路。毋宁说,他用一种非常基本的方式,与本世纪有代表性的法哲学和法律理论观点展开论辩,这尤其体现在他的《法律思维导论》中。在这一点上,他的《法律思维导论》也恰好同时是本世纪初以来的一本关于法律方法论发展的导论。


  在一个打上新实证主义倾向,但也打上法律秩序本身不为法律者重视烙印的时代,恩吉施通过《法律思维导论》和在其他方法论文章中深为关切的事情,显得是更为现实的:一方面,对基于民主合法性的法律,法律者有服从的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者总是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如何“正确地”适用制定法,如何可以有责任意识地去续造制定法。在《法律思维导论》中,首先,制定法规范的内容之确定和推论过程,合乎逻辑地占据了较大篇幅。在解释方法问题上,恩吉施遵循着受萨维尼影响的传统的方法准则(Methodenkanon),但他也同时正确评价了新的诠释学观点。此外,他意识到,既不是传统的解释学说,也不是方法学说方面(完全不是规范逻辑)的新观点,同样,不是某些推理程序(如类比推理),导致唯一正确的法律答案,而是每一种只是导致或多或少满意的合理的法律答案。当这用一个清楚和可以理解的方式被释清时,同时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哪些要素和关键点在解释法律规范时能够和应该予以考虑,“法律秩序的统一”作为重要的关键点,与恩吉施的著述紧紧相连。进入规范解释的基本问题,受对法律的根据和界限的法哲学思考所决定,只有如此,解释才是前后一致的。


  恩吉施将他对法律的根据和界限的法哲学思考,集成在他的著作《追寻正义——法哲学的重大主题》(1971年)中。在他持一定怀疑评价态度的价值相对主义的基础上,恩吉施开展了对法哲学基本问题的讨论,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权力的相互作用,或者实证法以正义观念为导向。自20年代以来他所经历的价值观和正义观的变迁,和当代趋于怀疑伦理的倾向,导致恩吉施得出一种他当然不可能全力支持的认识:“只要价值相对主义在科学上,特别是在法哲学上被视为‘真理’,既便是可怕的真理,我们必须忍受这种令人毛骨悚然的样子!”(第286页)。


  在所有的价值相对主义那里,法律不允许丧失其作为“人道的和平秩序”(第283页)的功能,在所有丧失法律这种导向那里,法律的道德和规范约束力便失去了,这致使恩吉施——也由于历史的经验——走向去限制每一种有意的片面的相对主义立场。在此,显而易见,他的立场接近法律的有效性的各种现代理论,它们同样以伦理底线的实现为指导思想。在所有的相对主义和所有的怀疑中,恩吉施一直反复地在寻找法律历史和法律制度中的确定性,方法论历史和道德-伦理传统中的确定性。经历了政治体制和各种与之匹配的法律秩序快速改变的人,如恩吉施,带着深深的怀疑遭遇了急剧的和根本的法律的“新生”,并且在各种具体的批评性讨论中,寻求从方法角度去加工处理法律及其制度的各种实证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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