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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发刊词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

    侵权法是什么?如何对侵权法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构成对侵权法这一法律部门进行研究的起点;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和反思也必将不断丰富和发展。

    无庸置疑的是,在任何法律模式之下,侵权法都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因为侵权法的使命是保障法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作为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侵权法与其他部门相比又具有许多的独特性:它是最为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自民法产生之初它就作为其基本内容而存在;侵权法又是极其富有活力、充分张扬时代精神的法律,侵权法的发展充分体现出“与时俱进”的演进性特点。社会生活关系的变动不居,不断地对侵权法的既有规则提出挑战,进而为其注入新的内容,这是侵权法与民法其他部门相比的一个重要的特色。可以认为,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变革渐趋深化的今天,在相当程度上侵权法的发展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毫不夸张的讲,侵权法的发展走向在很大意义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立法政策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

    这样的趋势之所以出现,其深刻背景在于现代社会是一个所谓的“风险社会”: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对人的各种利益的侵害手段大为发达,如今,新形式的侵害行为、大规模的侵权活动(譬如食品安全、医药安全等领域)都不时发生,其影响面也大大扩张;人类的生产经营或者利用自然资源等活动所带来的潜在性风险越来越多(譬如说核能利用的活动);而社会快速发展导致社会转型越来越迅速,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的发生越来越频繁… 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压力和动力,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必须对这些形式、内容和影响都日趋复杂的“风险”做出及时回应和补偿。另外,对于“人(Homos)”的权利保护的不断深化,人格尊严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对人的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逐渐称为共识,这也极大地推动和丰富了侵权法的发展。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法的功能主要是填补已经发生的损害,将法律关系“回复”到损害发生以前的状态;侵权法因此是补偿性和回溯性的,是所谓“向后”的法律;与之相对,合同法是将法律关系置于合同被正确履行之后的状态,是所谓前瞻性和建构性的,是所谓“向前”的法律。然而,在当代社会,通过对发生冲突的不同价值规范之间作出选择与取舍,侵权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塑造未来社会的价值观念的功能;从这个角度来看,侵权法显然也具有了“前瞻性”,具备了“向前”的创造性功能[1]。尤其应当看到,随着社会主体“权利”观念的强化,保护权利的意识越来越浓厚,新型诉讼的大量出现导致了所谓“诉讼爆炸”现象。法官充分发挥了司法的能动性,借助于法律解释的技术性手段,对一般条款做出创造性的解释和适用,从而推动侵权法的发展。一个非常显著的现象是,法官在侵权法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角色,比民法任何其他部门都要突出。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正式启动以来,采取了“分阶段、分步骤”的战略,如今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攻坚阶段。在下一阶段的立法工程中,侵权责任法的制订是我们的核心任务。相对于物权法,或许,侵权法与特定社会阶段的意识形态的关系,不如物权法等部门那样突出,侵权责任法似乎具有更多的技术性特点;但是,制订一部侵权法的难度仍然是非常大的。尽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理论框架,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仍然很多。

    正是基于这些考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设立 “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其目的就是要给关心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国内外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通过网络的渠道,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体系进行全面总结,对已有的侵权责任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分析,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准确把握侵权责任法的性质及发展趋势,集中整个民法学界的学术资源,积极献言献策,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订提供智力支持。

    我们相信,在广大民法学者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下,中国未来一定会具有一部现代的、科学性和符合中国社会需要的侵权责任法!

注解:
[1]Geneviève Viney, Patrice Jourdain, Traité d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 La responsabilité, tome 2 (les conditions), 2e éd., LGDJ, 2006, 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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