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人
理论法学
民事法学
商事法学
程序法学
判解研究
检索中心
动态报道
法学教室
法学茶座
法律书屋
法学讲堂
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商事法学
保险法调整范围应当超越“商业”保险
邢海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14/3/4
浏览次数:481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关键词:
保险法; 调整对象; 商业保险
内容提要:
现行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恰当地排除了政策性保险,但是不当地排除了互助保险,也使得交强险是否由其调整产生疑惑与争议。保险法应当把握保险的互助与技术特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修改有关规定,适当扩大其调整范围。
保险法调整范围应当超越_商业_保险_邢海宝.pdf
出处:保险研究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邢海宝 保险法调整范围应当超越“商业”保险
林一 侵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地位之重塑理由(下)
林一 侵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地位之重塑理由(上)
甘培忠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董事责任认定研究周淳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董事责任认定研究
朱宣烨 “救赎”赵新先——三九事件的再解读
杨富琛 透析创维事件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股东诉权
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调整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完善
商法中的程序之维
公司分立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机制
股东身份(资格)的认定
公司登记
公司法的规范
更多专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民法精品课程
|
《国联民商法网刊》
|
商法研究所
|
网站地图
|
征稿
|
法律网站导航
|
《判解研究》
|
BBS
|
英文频道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
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