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32条。
「意思分解」
1无因管理之债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法定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原因。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但下列事项不在此列:①违法事项;②不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公益性质的事项;③依法必须由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④须由本人办理的事项;⑤不作为事项。
同时,事务是指他人的事务,故将自己事务误当作他人事务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
3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①适当管理义务;②通知义务;③报告义务。
(2)本人的义务:①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②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债务;③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不要混淆」
1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就本人债务产生而言,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产生而言,为事实行为。
2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的结果有利于本人,则本人应就实际所得的部分利益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以管理人所实际支付的费用为标准。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为本人尽公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时,如代缴税费、抚养费等,则本人仍应负全部偿还管理费用的义务。
「重点法条」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39~141、149~150条。
「意思分解」
我国的人身权制度构建始于《民通》以上法条的规定,时至今日也是以以上法条为最重要的规定。司法考试以考查名誉权相关规定为主,故考生应重点复习名誉权制度,对其他人身权知识点可作一般了解。
1身份权制度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二者区别在于:
(1)人格权为民事主体所固有且人人平等享有,身份权因人而异;
(2)人格权始于民事主体出生(或成立),终于其死亡(或终止),而身份权的取得可能须实施一定的行为,也可能因某些行为(或事件)而丧失;
(3)人格权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享有,身份权主体则仅限于自然人。
我国身份权体系:①配偶权;②亲子权;③家庭成员权(第104条);④荣誉权(第102条)。
2有关公民生命、健康、身体权,应注意:
(1)健康权不同于身体权
健康权的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安全,具体包括肉体组织、生理、心理机能三个方面。
身体权的内容则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
(2)重点注意第119条列举的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权(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合称为生命健康权)各种情形的赔偿项目。可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内容复习,并了解《民通意见》第143~147条的细节性规定。
3有关姓名权,应对以下知识有所了解:
(1)姓名权的权能: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变更权;③姓名使用权。
(2)姓名权的法律限制:①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使用正式姓名的义务;②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冲突;③不得滥用姓名权。
(3)侵害姓名权行为形态:①干涉;②盗用;③假冒;④不使用。
(4)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有关名称权权能,应一般性了解:
(1)名称设定权
我国法原则上对名称采真实主义,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以下四部分组成:①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②字号/商号(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③行业或经营特点;④组织形式。
与姓名权不同的是,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注册的同行业名称相同或相近。
(2)名称使用权。禁止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与自然人姓名权又不同的是,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号有转让其名称权,但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则不得转让。
另外注意,我国的名称注册为法定的强制注册,企业只对已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
5关于婚姻自主权(第103条),详见《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6关于肖像权,应一般性了解:
(1)肖像权权能:①制作专有权;②使用专有权;③利益维护权。
(2)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②无正当理由。
此外,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
7重点掌握名誉权制度
(1)名誉权概念
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而不是名誉感。名誉感是自然人对其自身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损害他人的名誉感,并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而可能构成对他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2)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②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名誉权区别于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二者区别在于:
①隐私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名誉权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第101条);②隐私权内容具有真实性、隐秘性;③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在侵权行为认定上,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等贬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行为,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不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向第三人披露他人隐私。
(4)有关新闻侵权认定与名誉权纠纷诉讼,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释文件在司法考试中占有极其突出的地位,为每届考试所青睐。有关该解释文件内容的分解评析,可参见本书《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应叙述。
「不要混淆」
1《民通》第100条规定侵害公民肖像权的侵权要件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表明该规定有所不当。我国的司法实践早已摒弃了这一要件限制,使之成为事实上的废文。
2注意《民通意见》第140条,将以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认定为损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