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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按照会议的安排,由我来向大家报告中国民法物权制度,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国现行法商用益物权制度,第二部分是中国物权法草案上的物权制度。
中国现行法上用益物权制度,第一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他规定在中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这种权利的目的是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使开发建设的人保有建筑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的课题是国有土地的地表,这种权利使用期间有70年、50年、40年在实物当中还有30年的。
这种权利的取得方式,在目前通过行政划拨的,也有通过出让和转让的,我们的目标是逐渐的减少行政划拨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是用国家的行政权利,将国有土地当中的使用权无偿的指定由某个部门来享有,他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是公平竞争的结果,所以我们应当逐渐的减少这种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扩大通过出让和转让这两种市场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的方式。
在中国的现行法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大量的表现为人们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所用的权利形式,也包括进行采矿所需要使用土地,他也包括建设桥梁、隧道、涵洞等等所需要的国有土地,这是第一种用益物权。他类似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地上权制度。
第二种叫“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权利被规定在《民法通则》还有部门规章当中。他的目的是为了农民建造生活用房或者是住宅,并使农民保有住宅的所有权。这种权利的客体是集体所有土地的地表,如果把城市当中私有房屋下面基地的使用权也进行定位,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界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就是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思路各有道理。如果让我个人选择,我宁愿界定成宅地使用权,如果这个结论被接受的话,宅基地使用权也有少部分是以国有土地的地表作为客体的。
这种权利的期限是永久性的,他和一般的用益物权有所不同,本来人们说所有权是有形的,他用益物权是有新鲜性的,但是在中国宅基地使用权却是永久性的。按照中国现行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许转让,不需抵押,但是如果农民通过转让房屋也可以达到转让宅基地的效果。
通过这种迂回曲折的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组织就不再批给转让人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种,用益物权的类型在中国现行法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规定在《民法通则》还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当中。这种权利的目的是用于农、林、牧、渔的经营,并没使得经营人享有生活物体,这种权利的客体绝大多数都是集体主义的地表,比如少部分像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他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但是由集体使用,是这样的地表。
按照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这种用益物权被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制而产生的,它的客体是耕地,他贯彻了把这样的承包地作为农民的就业手段,福利分配方式这样的政策精神,因而这种权利的主体具有身份性,我们在座的各位恐怕就不能取得这种权利,只有土地所在区域的农民。
这种权利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转让方面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比如到今天为止,按照法律还是不允许他用作抵押,他的转让如果是社区以外的成员,恐怕很难被允许,既使是社区成员之间也要经过农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的同意,当然这些限制是不是符合经济的发展正在进行热烈的讨论,我在第二部分还会涉及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二大类型,以荒山、荒沟、荒滩、荒坡等等简称为四荒作为客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另一个角度表述也是不以耕地作为客体的,这种权利的取得方式是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争的方式,这种权利的主体也不在有身份性,不一定是农村的社区成员才可以享有,我们在座也可以享有,只不过他的目的是进行农、木、牧、渔的享有,这种权利他的自由流通度明显的增强,可以抵押转让。我个人认为,这个方式代表了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方向,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应当采取这种模式。
海域使用权,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当中,这种权利恐怕在全世界都是一种很新颖的类型,他的客体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海域,他的目的多种多样,有的是进行养殖,有的是进行港口、码头等等的建设,有的是用于探矿、采矿,有的是用于盐业或者其他的矿业经营。
从这种权利的取得方式看,有申请、审批、登记、发证按,这是一种,还有通过招投标,这是第二种,还有通过拍卖。据我掌握的信息多数是通过拍卖的方式,这种权利的取得,他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域所有权,分享了这种海域所有权当中的占有使用等“权、能”而形成的,这种权利因为目的或者是类型的不同,而表现出差别。养殖用海是15年,旅游娱乐是25年,盐业、矿业用海是30年,工业事业用海是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这种权利的流转按照海域管理法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继承。
中国的现行法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通过的,和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但是中国的司法解释有,那就是典权。当然典权他的性质有争论,有人说是用于物权,有的说是兼有用于物权的属性,这次中国的《物权法》要不要他,我一会儿再新各位报告。
按照传统理论用益物权到这儿就解释完毕了,但是如果把视野再放宽一点,把传统民法上说的准物权也放在这里介绍的话,也有根据。2006年6月6号,全国人大法工委新草拟的物权法草案的稿子,他规定了这些的用益物权,其中一个是探矿权,一个是采矿权。他没有规定取水权,规定了渔民的养殖,但是没有从权利的角度加以规范,只是说渔民从事养殖的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从这个稿子看,他们想把传统理论说的物权放在用益物权、准物权这一部分来规定,当然究竟将来的命运如何,还得观察。
接下来我向各位报告中国物权法草案对中国用益物权的涉及。第一种叫建设用地使用权,他是从中国现行法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稍加改造而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来讲有一些变化,比如在客体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是以国有土地的地表作为客体,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他就有三种客体,国有土地的地表,国有土地的地下,还有地上,成为了一个立体式的,以适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会有三种类型,以地表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地下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以地上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物权法草案上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主干部分也是如此,但是有像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客体这个方面扩张一点的迹象,尤其是中国的广东省已经以政府令的方式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转让,可以用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用地的权利。如果这样的话建设用地使用权就不在是国有土地,而是像集体所有土地开张。
物权法草案的第二种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中国现行法上的变化不是太大,有可能变化主要是在流转的自由程度上,现在正在进行激烈的讨论。赞成自由流通或者说抵押成立也就允许转让,那么和反对的几乎是势均力敌,究竟怎么样还要考察。
中国现行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是不是发林权证,有的是植树造林的,有的是在草原上,有的是在水域进行养殖,究竟是一个证还是几个证,现在不是很清楚,物权法草案明确提到了几个证件,这似乎意味着几个证并存,尽管他们的标的物就是一个。
中国物权法草案在现行法上只有相应关系,但是满足不了生活的需要,尤其是西气东输、南水北调、华东电网输送,都要用到他人的土地。我们现在的模式在我看来几乎都是用国有土地使用上的模式征地,用征地修管道,这样方法实际上并不太符合各种物权他的目的和性质的要求,也不经济。
而用低模式就可以克服这些弊端,物权法草案本来有居住权,但是6月6号的稿子又删掉了,究竟将来是要还是舍也在激烈的争论,我个人赞成要,我的表态是如果你不实行物权法,不写没有关系,哪怕都不写也没有关系,你要实行物权法就要尽可能多的规定物权的范围。至于还有没有其他的用益物权,按照6月6号的稿子第121条说用益物权的客体既有不动产也有动产,如果还保留着一条规定,那么就意味着未来的中国民法上还有新类型的用益物权,因为刚才我向大家报告的都不可能以动产作为标底物,都是以不动产。而新的稿子说了动产,那就意味着还有新的用益物权类型,究竟是什么,物权法草案所有的稿子都没有提及,还值得研究,谢谢各位,不当指出请批评指正,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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